监察委、检察院?傻傻分不清??看检察君给你整理的满满干货
检察&监察
路人甲:听说监察委和你们检察院都是管公职人员的,对吗?
检察君:对,但是也不完全对哦!
路人甲:这下是真的分不清了。
检察君:不着急,听检察君慢慢告诉你。
监察委全称为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三部分: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检察院全称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包括两部分:
一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包括14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路人甲:嗯嗯,简单明了,这下明白了。
检察君:当然,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在工作职责上还是有联系的。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过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检察君:现在大家一定对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有了简单明了的了解。在这里检察君还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可以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控告、申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直接提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ND】
来源: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杨志芳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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